张鹏飞律师亲办案例
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购房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?
来源:张鹏飞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8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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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介绍】
徐某全与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不久即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。为购置结婚新房,徐某全与唐某决定在南宁市购买商品房用于结婚,后与某开发商签订了《认购协议书》,原告为此支付了首付款185900元。随后在与开发商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时,女方唐某要求仅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购房,得到了徐某全的认可,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也仅以唐某一人名义申请。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先由徐某全先转账给唐某,再由唐某偿还给银行,徐某全累计支付了按揭贷款27450元。唐某与徐某全两人后因性格差异太大,双方分手并结束了同居关系,徐某全要求唐某将共同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增加徐某全为共有人,或者返还徐某全购房支付的首付款和偿还银行按揭贷款,均遭到唐某拒绝,徐某全不得不停止支付按揭贷款。并在万般无奈之下,徐某全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张鹏飞律师代为处理。

【律师观点】
经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,经仔细分析,张律师迅速制定诉讼计划,在征得到徐某全的同意后,采取了以下的诉讼策略。
1、徐某全与唐某在恋爱期间,为结婚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双方共有,由于在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买受人一方仅登记在唐某一人名下,如果徐某全请求确认共同购房的商品房为双方共有,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的风险,而要求唐某返还徐某全支付的购房部分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,是较现实和快速的维权方法。
2、一般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、共同经营而产生的,如合伙共有关系、共同出资购买的共有房屋等。徐某全与唐的恋爱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,在解除同居关系时,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,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,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;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,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。因此,徐某全与唐某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商品房,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、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。

【法院裁判】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徐某全与被告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,形成同居关系,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分开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。原、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,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,对原告徐某全为购买商品房支付的部分首付款和按揭贷款予以认可,并据此作出如下判决:被告唐某向原告徐某全返还购房的部分首付款和偿还的贷款共计213350元。

【律师说法】
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,对共同购买的大宗物品或大额财产的所有权,双方最好能加以明确,并保管好财产归属的相应证据,如相关合同和相应的票据等,以避免日后出现各种矛盾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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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鹏飞律师副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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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鹏飞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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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副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501*********3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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